11 下列何種情形,使用借貸契約之貸與人,因借用物之瑕疵,對借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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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阿喵 高二上 (2020/09/16)
第 466 條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第 467 條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第 468 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第 469 條 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 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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