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內政部
縣市
縣市合併
改制
縣市or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
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市府、縣市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縣市府擬訂改制計畫,縣市議會同意,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相關直市府、縣市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各該議會同意,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6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30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21. 關於地方制度法上直轄市、縣(市)之改制或合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