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我國中央層級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院為我國最高之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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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人事高考已上榜 國一下 (2020/08/15)
(C)至今尚未承認地方自治議會立法權 地方制度法 第 三 節 自治法規 第 25 條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看完整詳解 |
10F MARY 高三下 (2021/10/08)
第 十二 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創制公民得以法定人數之提議,提出法案,經投票制訂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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