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大華之父為中華民國籍,母為日本籍,兩人於日本同居時在民國100年4月20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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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沈鶴亭 大二下 (2023/05/20)
國籍法第2條的「父或母」必須是法律上有婚姻關係的夫妻。 民法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準正效力:通說及實務認為應類推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子女出生時所發生效力。 再適用國籍法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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