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經法院判決確定係以假結婚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甲之歸化許可依法應如何處..-阿摩線上測驗
2F 我想要 我得到 大二上 (2020/12/18)
法規名稱: 國籍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第 19 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 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 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 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
3F
|
4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1/08/26)
國籍取得、回復、喪失處分之撤銷 違法事實§19 §9一年內未提出喪失國籍證明i 未提出、未展延、→ 撤銷歸化 歸化要件規定不符情形i 內政部知悉:2年內 事實發生起:5年內 不受撤銷全時效限制ii 經法院確定判決: 通謀虛偽結婚、收養而取得國籍 審查會:內政部召開v 原則→ 做成處分前+陳述意見 例外:iii §2生來取得、傳來取得 法院確定判決+通謀虛偽結婚、收養 審查會組成:iv 1/2社會公正人士 1/3單一性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