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關直轄市人員編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1人..-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8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21/06/10)
有關直轄市人員編制之敘述 |
9F *~妏心~* 小一下 (2024/02/05)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0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置副秘書長二人、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並得增置副秘書長一人,均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直轄市-副市長 : 2人
250萬人口以上,可增加副市長1人(市長任命、簡任第十四職等)
直轄市-秘書長 : 2人
250萬人口以上,可增加秘書長1人(市長任命)
|
10F 1000060384115 高二下 (2024/06/13)
直轄市政府
首長 : 任期4年,得連任一次
副市長 : 1. 原則1人,若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設1人
2. 簡任14等 3. 由市長任命,報請行政院備查
區長 : 1. 由市長依法任用
2. 改制前,仍在職之鄉鎮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4年 縣市政府 縣市長 : 任期4年,得連任一次
副縣市長 : 簡任13職等
125萬人以上,得增設1人
由縣市長任命,報請內政部備查
鄉鎮市(縣轄市)
鄉長 :
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