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復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B)原處分機關裁撤,應以其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C)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提起復審
(D)原處分機關之認定,原則上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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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er 大一下 (2020/07/23)
選項A: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選項B: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9條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選項C: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看完整詳解
2F
yennn 高三下 (2021/05/27)
非現職公務人員權益受到侵害不能申訴,但可以復審!
3F
吳林甫 國一上 (2021/10/06)

公務人員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20001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
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第 4 條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 5 條
保訓會對於保障事件,於復審人、再申訴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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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復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復審之提起,應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