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行政訴訟法有關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受合法之通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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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吳林甫 國一上 (2021/10/06)
行政訴訟法 (A)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裁罰即裁定逕行拘提 第 14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B)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第 145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二、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