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條例》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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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 面談、按捺指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無停留!),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子法: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29.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下列何種情形毋須接受面談? (A)團聚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