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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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suju13 國三上 (2020/07/23)
兩岸條例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看完整詳解 |
5F a00000000 小三下 (2020/08/06)
第 21 條
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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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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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3/05/20)
第 21 條 任公職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B,沒有士兵!)。
三、文職(D)、教職(A)及國軍聘雇人員(C)。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