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語文及法律諮詢 (B)適當之安置處所 (C)提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 (D)受害人為兒童或少年,其案件於警訊、偵查、審判期間,指派其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人員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指派社工人員在場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2 條對於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下列協助:一、提供必須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B)二、適當之安置處所。(A)三、語文及法律諮詢。(C)四、提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D)五、受害人為兒童或少年,其案件於警訊、偵查、審判期間,指派社工人 員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六、其他方面之協助。
人口販運防治法
第 17 條各級主管機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安置保護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第 17 條各級主管機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安置保護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協助:一、人身安全保護。二、必要之醫療協助。三、通譯服務。四、法律協助。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七、必要之經濟補助。八、其他必要之協助。
37. 對於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列舉應提供協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