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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關於行政契約與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前者為雙方行為,後者為行政機關單方行為
(B)前者需以書面為之,後者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不以書面方式為限
(C)前者未經相對人同意,契約不成立;後者未經相對人同意,處分仍可作成
(D)前者之內容為私法關係,後者之內容為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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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109人事高考已上榜 國一下 (2020/07/23)
兩者皆為公法關係 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看完整詳解
12F
楊育儒 大一下 (2021/06/27)

選項(C)行政處分:未經相對人同意,處分仍可作成。


(一)未經相對人同意之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白話:警察開你交通罰單,並不需要經過你的同意,直接開就行。


(二)須經相對人同意之處分

非單憑行政機關即得作成,尚須其他人之協力,可再分為以下兩種:

(1) 須人民協力之行政處分: 必須先由人民提出申請、或是行政機關作成後尚須得到人民之同意,始得作成的行政處分。

例如:須相對人提出申請的授益處公務員之任命


(2) 須其他機關協力之行政處分: 須得到其他機關之協力或同意始得作成之處分,多階段行政處分即屬之。

例如:財政部請求移民署對未繳稅之人作成禁止出境處分。

參考[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13F
楊浩帆 小一下 (2021/10/15)

須人民申請之處分:

授益處分


須同意之行政處分:


任命公務員,核准歸化

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 【 107關務特考四等 第一題】


A 因其未成年兒子意圖逃避兵役、滯留國外不歸,遂與內政部移民署達成協議,於其子返國服兵役並接受懲處前,承諾不出國,內政部移民署據之作成限制出境之處分。試問該處分之性質與效力。



★ 又稱「基於服從之行政處分」


★本質為【負擔處分】


★德國學者 Hans J Wolff認為


必須得到【相對人承諾一定之義務】,行政機關才能再作成不利的行政處分


★效力:未經相對人承諾,為重大明顯瑕疵,該處分無效


★效力:已得到相對人承諾,必須遵守一般法律原則,否則相對人可請求撤銷之救濟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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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113司特 法院大法警 高一上 (2024/06/15)
請問(c)選項是在問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未經相對人同意處分仍可作成,為何是正確的呢?

24 關於行政契約與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