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的資訊公開,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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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人事高考已上榜 國一下 (2020/07/23)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三、涉.....看完整詳解 |
11F 地方特考三等人事行政上榜 大二上 (2021/08/28)
感謝樓上大大解釋 但我還是有疑惑如果按照大大說的 不公開為例外 (行政機關遇有第二項各列舉事項時,"得"為不公開之決定)那d選項應該為得 不然就不符合法條之規定,所以我還是不太懂明明都是在第二項內的各款為何有些是得而有些是應 |
12F 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 大三下 (2021/08/28)
回11F 張朝舜 : 不公開為例外 (行政機關遇有第二項各列舉事項時,"得"為不公開之決定)(D)當事人申請閱覽之資訊,如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應拒絕之無保密必要者,仍應公開;反面解釋,有保密必要(甚且明文"依法規"),則拒絕不公開,是OK的 所以這樣沒錯。行政程序法上資訊公開,行政機關處理方式,請您記得2件事就好,不必為其文字所迷惑^ ^ 人民申請後,↓ 都是依法辦事,行政機關站得住腳。只要不違背 "開放人民申請" 閱覽即可。作法1 : 檢視法規上之條件,可公開者,即公開作法2 : 檢視法規上之條件,不好公開,則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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