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3 關於行政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C)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D)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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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ck Fang 大一上 (2020/08/26)
行政訴訟法 第 235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小熊 高二上 (2021/04/02)

(A)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B)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

(C)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

(D)行政訴訟法第235條


4F
Phoenix 大四上 (2024/06/23)
已經修法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A)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C)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
 
(D)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已刪除
5F
成禹安 大二下 (2024/08/04)

補充:

(D)第238條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43 關於行政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地方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