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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對於薪資所得課稅之解釋以及後續修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於量能課稅原則,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
(B)有關客觀淨值作為課稅所得之要求,於各類所得之計算均應有其適用。以定額扣除額為必要費用之總額推估,亦應符合上開要求
(C)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定額扣除,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與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計算方式比較,形成顯然之差別待遇,而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
(D)現行所得稅法為遵照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客觀淨值之課稅原則,納稅義務人為獲得薪資收入所需投入之各項費用,均可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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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 A Pug 高三下 (2020/10/16)
(D) 現行所得稅法為遵照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客觀淨值之課.....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嘿嘿 (2021/08/03)
(D)僅限"必要費用"
5F
小梅子 高二上 (2022/05/02)
第14條所定各類所得,均係就其各類收入減除其成本、必要損耗或必要費用,是乃符合「客觀淨所得原則」,是以,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如論其係取得薪資所得之必要費用,實宜移列於第14條規範之,

2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對於薪資所得課稅之解釋以及後續修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