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雙32
我是用對照法來記的。劉沛老師說過,美國總統要是否決一個案子,參眾兩院要再通過,勢必要兩黨聯手,才能過2/3,所以很不容易。而台灣的行政院院長若認為法案滯礙難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移送立法院覆議,幾乎又會原案通過,因為只要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所以這個覆議權其實沒什麼用。相較之下,美國總統的否決權是很強的。
18. 美國總統若對國會通過的法案行使否決權,則參、眾兩院應以幾分之幾的多數贊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