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原先為非婚生子女,不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103年大華之父母結婚,非婚生子女準正為婚生子女準正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民法1064類推適用1069)依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籍,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父母雙系血統主義)大華因{溯及於}出生時,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並非父母結婚時才取得,而是溯及於出生時
國籍法第 2 條的「父母」需在法律上有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在準正或認領前與生父無親屬關係。準正-民法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準正效力-實務上類推認領效力(1069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2. 大華之父為中華民國籍,母為日本籍,兩人於日本同居時在民國100年4月20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