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26條第1項第2款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國內現在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法結婚或離婚登記。--(C)
戶籍法第26條第2款規定,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12. 甲為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與未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乙於臺北市公證結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