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將乙所寄託之專業攝影機一部先出賣並讓與於丙,再出賣並讓與於丁,均採占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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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3/09/21)
1.甲無攝影機所有權將其先後出賣於丙丁,並採占有改定讓與其所有權,惟甲丙與甲丁之物權行為皆因欠缺處分權而屬無權處分,丙丁均未取得所有權。
2.民法第948條第2項規定:「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761條第2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可知縱使丙丁二人均為善意,亦無法主張善意受讓。 3.民法第118條第2項本文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可知甲丙與甲丁之無權處分行為均成為有權處分行為。 4.民法第118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可知甲丙之處分行為先於甲丁之處分行為,故丙取得攝影機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