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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予乙、租期5年租約並以字據訂立之,且未約定租賃物由何人修繕。就於租 約存續期間中,因地震致A屋毀損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論A屋是否尚能修繕,甲乙間之租賃契約關係當然終止
(B)A屋尚能修繕時,經乙定相當期限催告甲修繕而甲未為修繕時,乙始得終止契約
(C)A屋因不能修繕致其全部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時,甲乙間之租賃契約關係當然消滅
(D)A屋尚能修繕時,在修繕完畢前,甲免其以A屋予乙使用收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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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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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er Austi (2020/07/28)
第 435 條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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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3/09/21)

一、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參照民法第424條)

 

二、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參照民法第430條)

 

三、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參照民法第435條)


 

18. 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予乙、租期5年租約並以字據訂立之,且未約定租賃物由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