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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甲為擔保其對乙所負債務,除提供自己所有之A不動產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外,另由丙、丁分別 提供其各自所有之B、C不動產供乙設定抵押權,共同擔保甲對乙所負之債務。如甲屆期未能清償 對乙所負債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必須先聲請拍賣A而未能全額受償時,始能再聲請拍賣B、C
(B)乙同時聲請拍賣A、B、C時,應以各抵押物之價值的比例為分配
(C)乙同時聲請拍賣A、B、C時,應先就A賣得之價金受償
(D)乙先聲請拍賣B、C而未能全額受償時,得再聲請拍賣丙、丁之其他財產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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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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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er Austi (2020/07/28):

第 875-1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

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

之價金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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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er Austi (2020/07/28):

第 875-1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

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

之價金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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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甲為擔保其對乙所負債務,除提供自己所有之A不動產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外,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