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約撤回權 (一)買方於要約期限內有撤回權。但賣方已承諾買方之要約條件,並經受託人(仲介公司或商號)送達買方者,不在此限。 (二)買方於行使撤回權時應以郵局存證信函送達,或以書面親自送達賣方,或送達至賣方所授權本要約書末頁所載 公司(或商號)地址,即生撤回效力。
口頭撤回不行!
24、依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買方之要約撤回方式不包括下列何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