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甲、乙二人共同策劃強盜某富豪A,計劃甲徒手抓住A,再由乙取得財物。丙為甲、乙的朋友,丙知悉甲、乙之計畫,以幫助甲、乙的意思告訴二人A的行蹤與作息時間,甲、乙參考該時間遂行其計畫,順利強盜得逞。甲、乙、丙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為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B)丙為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
(C)甲、乙為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D)丙為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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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5), C(25), D(5), E(0) #4002766
統計: A(65), B(15), C(25), D(5), E(0) #4002766
詳解 (共 4 筆)
#7504219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甲、乙為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解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結夥三人以上加重強盜罪」的人數計算標準:
- 甲、乙的罪責(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甲、乙二人有強盜的犯意聯絡,並由甲負責抓人、乙負責拿錢,彼此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毫無疑問成立刑法第 328 條普通強盜罪的共同正犯。 - 丙的罪責(普通強盜罪之幫助犯):
丙僅提供 A 的行蹤與作息,並未參與強盜的謀議核心或現場實行,且主觀上是以幫助的意思參與,因此在刑法上屬於幫助犯。 - 關鍵:為什麼不構成「加重」強盜罪?
根據最高法院的實務一貫見解(如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7210 號判例),刑法上所謂的「結夥三人以上」,必須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的共同正犯為限,並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
在本案中,雖然參與強盜案的總人數有甲、乙、丙三人,但實際在現場動手實行強盜的共同正犯只有甲、乙二人。丙既然只是不在場的「幫助犯」,就不能計入結夥人數中。因此,本案未達「結夥三人以上」的加重門檻,甲、乙、丙皆僅論以「普通強盜」之範疇(甲、乙為普通強盜正犯,丙為普通強盜幫助犯)。
選項排除
- (B) 錯誤: 承上所述,因為現場只有兩人,不符合結夥三人加重條件,丙應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幫助犯。
- (C) 錯誤: 甲、乙因人數不滿三人,無法構成「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強盜罪,僅為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 (D) 錯誤: 丙並未參與核心犯罪的支配,也沒有在場分擔行為,在實務上被定位為「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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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甲、乙二人共同策劃強盜某富豪A,計劃甲徒手抓住A,再由乙取得財物。丙為甲、乙的朋友,丙知悉甲、乙之計畫,以幫助甲、乙的意思告訴二人A的行蹤與作息時間,甲、乙參考該時間遂行其計畫,順利強盜得逞。甲、乙、丙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 甲、乙為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B) 丙為加重普通強盜罪之幫助犯
(C) 甲、乙為加重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D) 丙為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幫助犯
【本題不符合加重強盜的構成要件,應屬普通強盜,而丙應屬於普通強盜罪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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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加重強盜構成要件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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