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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4 下列何者不得以自己名義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A)臺灣自來水公司
(B)法務部
(C)公務員
(D)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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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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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ren 國三下 (2024/06/19):

首先,依憲法訴訟法(下同)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可知有6種情況,再分別依
 
第50條第1款:「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或聲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
 

第56條第1款: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法院及其法官姓名。」—法院(同時列法院+法官)
 

第60條第1款:「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人民(自然人或法人)
 

第66條第1款:「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國家最高機關


第68條第1項:「立法院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就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第68條第2項第1款:「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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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第77條:「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第78條:「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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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第82條第1、2項:「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案件,準用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準用第50條—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83條第1、3項:「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準用第60條—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第84條第1項:「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第85條第1款:「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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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自然人或法人)
 

因此,從上述對應:
(A)可以,因臺灣自來水公司依釋字765號為具私法人地位之國營事業,等於是法人。
(B)不行,法務部非國家最高機關,其隸屬於行政院,應由行政院為之。
(C)可以,公務員也是人民(自然人)。
(D)可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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