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下列何者非屬申請回復國籍者欲證明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得檢具之文件?
(A)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B)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C)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D)國外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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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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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該不是笨蛋(請反面解釋 高三上 (2024/07/03):
(D) 國外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
➡必須是國內阿...
 
1.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
 一、申請回復國籍或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歸化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
  (五)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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