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地方法院設登記處,置主任及佐理員
(B)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由高等法院指定
(C)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 1 人獨任或 3 人合議行之
(D)地方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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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57), C(4), D(4), E(0) #890093
統計: A(6), B(357), C(4), D(4), E(0) #890093
詳解 (共 2 筆)
#1372121
(B)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由高等法院指定
=> 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依法律之規定。
=> 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依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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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026
(A)地方法院設登記處,置主任及佐理員(O)
(B)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由高等法院指定(X;其管轄事件依法律之規定)
(C)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 1 人獨任或 3 人合議行之(O)
(D)地方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之職務(O)
法院組織法 第 21 條 (登記處之設置及登記處主任等之職等)
地方法院設登記處,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B)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由
(C)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 1 人獨任或 3 人合議行之(O)
(D)地方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之職務(O)
法院組織法 第 21 條 (登記處之設置及登記處主任等之職等)
地方法院設登記處,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法院組織法 第 28 條 (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
地方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之職務。
地方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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