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關於職務監督之敘述,何者正確無誤?
(A)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所屬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B)司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得親自處理其所監督之法官之審判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監督之其他法官處理之
(C)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D)有監督權之院長、檢察長,為整飭官箴,對於行為不檢之被監督之人員,得直接以減薪或轉調其他職務等方式,促其警惕與改過遷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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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6), C(376), D(13), E(0) #890119

詳解 (共 2 筆)

#1432018
法院組織法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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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本章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行使。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法院組織法 第 112 條 (命令警告)
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左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法院組織法 第 113 條 (懲戒)
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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