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關於保險金信託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為限
(B)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不得視為保險給付
(C)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 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定為同一人
(D)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 任,應提存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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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10), C(81), D(51), E(0) #2013130

詳解 (共 2 筆)

#4577574

保險法138-2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C),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A)。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B)。

保險法138-3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D)。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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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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