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A)偽造貨幣罪
(B)製造一級毒品罪
(C)詐欺罪
(D)內亂罪
統計: A(212), B(387), C(2544), D(457), E(156) #404533
詳解 (共 10 筆)
刑法第5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以下是我自己的歸類
※內亂、外患
※妨害公務、自由
※偽造貨幣、有價證券、文書
※毐品、海盜、公共危險 (用毒品把海盜毐死,會犯了公共危險罪)
口訣:海、內、外、危、毒,(妨-公自),(偽-幣詐證書)
【海內外危毒防公子,偽幣詐證書】
105-11-30修正(與舊法不同點,在於加了第11款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5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李師説,內公,外公,喂喂喂(偽):
當海盜的孫子在販賣人口跟毒品。這一定是嚴重的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