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因應消防防護計畫所實施之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至少多久應舉辦一次?每次不 得少於幾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A)1 年;8 小時
(B)2 年;4 小時
(C)半年;8 小時
(D)半年;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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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43), C(172), D(4035), E(0) #1019274

詳解 (共 1 筆)

#1653485

第 15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

    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

    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

    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

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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