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有關國家賠償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依法對特定人民負有作為義務而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倘故意過失怠於執行職務 時,有國家賠償之適用
(B)公務員在裁量收縮至零之情況下違反法律規定,此違法不僅是客觀法秩序違反,容有公權 利侵害之可能
(C)透過新保護規範理論,得探究系爭規定是否於立法目的上有保護特定之當事人,以為其主 張救濟之依據
(D)國家賠償之請求權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享有向行政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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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36), C(60), D(936), E(0) #2966411
統計: A(45), B(136), C(60), D(936), E(0) #2966411
詳解 (共 4 筆)
#5566790
被害人自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至前開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 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 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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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1557
大法官釋字469號解釋:
理由書中所提:「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翻譯)
也就是說,只要由法律的整體規範意旨可得出其含有保護人民之意旨時,則屬「保護規範」,人民即得依此向國家提出保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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