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志願服務法對於促進志願服務措施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B)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予以半價優待
(C)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 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D)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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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35), C(10), D(113), E(0) #342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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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志願服務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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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213
志願服務法 

第 五 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第 16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第 20 條
1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
願服務榮譽卡。
2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3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
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
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第 21 條
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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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第20條 1.志工服務年資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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