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2 條 (相關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情形)I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II 前項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4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兒童及少年因..-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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