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 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 106 年 3 月 4 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多少元者,仍得 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 111 年 3 月 4 日。
(A) 1 億元
(B) 5,000 萬元
(C) 3,000 萬元
(D) 1,000 萬元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鍾貴祐 (2017/07/23)
此次修法將2007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s9315106 國一下 (2021/01/25)
第 23 條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
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
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
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
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
查看完整內容
3F
anonymous 國一上 (2022/10/30)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第 23 條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
查看完整內容

24 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