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民法規定,關於因租賃物價值升降之租金調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定期租賃,限於不動產租賃始得聲請調整租金
(B)定期租賃,亦得聲請調整租金
(C)應經他方當事人之同意,始得聲請調整租金
(D)聲請調整租金,除租金數額之升降外,尚得聲請變更租金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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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8), B(309), C(354), D(153), E(0) #2065013

詳解 (共 2 筆)

#3593665

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A對,限於不動產契約,其餘之租賃契約,除非當事人約定得為增減外,否則不得增減之。

B按民法錯誤,惟若全面不許增減租金,將可能造成對於契約之一方顯失公平之情形。故房東可本於「情事變更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請求法院為適當的裁判,酌量增加期租金額。


在實務上無論契約為定期或不定期租約,出租人常約定於租期內得調整租金,只要承租人不為反對,亦能發生效力。

D→該條規定僅得請求增減租金,不得請求變更原來約定之租金的種類。(參考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126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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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9421

(B)定期租賃是沒辦法調整租金的

但一概不許調整的話這個規定又會過苛
所以如果定期租賃要調整的話
可以依照「情勢變更」調整租金
(C)如果說調整租金必須要得他方同意的話
那永遠都沒辦法調整了
房客覺得租金太貴想調整
還要問房東可不可以
當然如果你是房東你的房客想要調低租金
會答應的房東有幾個人哈哈當然較多數都不太希望自己的租金調低
所以調整租金不需要得他方同意
(D)應該說在締約的時候可以約定要如何去支付租金
有的人是支付金錢,如果是家裡有種田啊像是稻米、玉米糧食等等
以前的人比較會拿米來代替租金為給付
但都是依照契約約定
所以說如果締約後
如果是約定給付金錢那只能付錢
沒有說我跟你約定用金錢付後來我用米付
一律依照契約約定走
至於租金是可以調整的但給付的種類依照契約規定不能說改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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