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照內政部警政署 108 年 2 月 19 日函頒「現階段警察機關勤務時數編排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每日勤務時數以 8 小時為原則,無法因應需求時,以 10 小時為度,或以週休 2 日每週合計 50 小時以下勤務時數管制
(B)於輪休前、後選擇 1 日,以 8 小時為原則編排
(C)需輪值待命勤務單位,應依任務實際需要,於非輪值待命時段編排員警輪休或調整為 8 至 10 小時勤務
(D)為調適員警身體健康,深夜勤合併當日服勤時數以 8 小時以內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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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118), C(146), D(897), E(0) #2353124
統計: A(204), B(118), C(146), D(897), E(0) #2353124
詳解 (共 3 筆)
#4716929
D 10小時
10
0
#6811910
<<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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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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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服勤人員應依勤務分配表排定時間服勤,服勤時數以每日八小時,每週四 十小時為原則。 每日服勤時段以集中同一時段為原則,最多以編排二時段為限。 服勤人員勤務應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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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警察機關編排超時服勤時數,每日以二小時為度;必要時,最多以延長 二小時為限,並應將增加超時服勤時數陳報分局長、大隊長、直屬隊長或警察所所長核定。 超時服勤時數連同前點服勤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處理臨時緊急案件或無法及時調度人力因應,連同當日服勤時數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遇有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或天然災害經地方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日時,當日超時服勤時數得覈實加計,當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一百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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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已與最新的修法扯不上關係了,應該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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