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46-1 條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未依第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後段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未提供~~~~3000———30萬未審查....20萬到1千萬
24 依稅捐稽徵法第 5 條規定,財政部依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