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其效力為何?
(A)無效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事後補發溯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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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86), B(85), C(62), D(240), E(0) #366159

詳解 (共 5 筆)

#629567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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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372

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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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612
行政處分記明理由..標準記載情形
1.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
2.行政機關做限制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
3.依其他法規所做出之各種規格化處分書
4.依法製作要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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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014
機證任犯違專大 --- 跡證認(定)範圍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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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531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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