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護照條例規定,買賣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罰則為何?
(A)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B)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C)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D)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2), B(74), C(18), D(2), E(0) #1542919

詳解 (共 2 筆)

#4433496

護照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第 2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買賣護照

二、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

三、偽造或變造護照

四、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

第 3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偽造、變造或冒領國民身分證、戶籍

    謄本、戶口名簿、國籍證明書、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母一方具有我國

    國籍證明、本人出生證明或其他我國國籍證明文件,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

二、行使前款偽造、變造或冒領之我國國籍證明文件而提出護照申請。

三、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將第一款所定我國國籍證明文件交付

    他人或謊報遺失。

四、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二、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第 32 條

非法扣留他人護照、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3 條

在我國領域外犯第二十九條至前條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

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1
0
#2657381
第2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於公...
(共 4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