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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9612 | 科目: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9612

年份:103年

科目:移民法規

2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 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違法者處:
(A)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B)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D)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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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06582
未解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異動日期:1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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