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公務人員任職不滿 1 年,而累計任職已達 6 個月者應辦理:
(A)另予考績
(B)年中考績
(C)年終考績
(D)個人考績
(A)另予考績
(B)年中考績
(C)年終考績
(D)個人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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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10), C(9), D(19), E(0) #3189267
統計: A(277), B(10), C(9), D(19), E(0) #3189267
詳解 (共 2 筆)
#7262436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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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3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
任職期間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累
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公務人員任職期間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惟全無工作事實者,不
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但經機關選送帶職帶薪進修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
任職期間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累
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公務人員任職期間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惟全無工作事實者,不
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但經機關選送帶職帶薪進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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