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範圍,除自己之財產外,應包括下列何者之財產?
(A)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B)配偶與一等親之直系血親
(C)配偶、一等親之直系血親與姻親
(D)配偶與二等親以內之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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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10), C(3), D(12), E(0) #1717876

詳解 (共 3 筆)

#2552670
第 5 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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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9068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5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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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1782

簡單來說,規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也要一併申報,是為了:
防止規避查核:避免公職人員將不法所得財產登記在家人名下,藉此隱匿財產來源。
確保透明度:讓政府能全面監督公職人員及其最親近家人的財務狀況,確保財產申報的真實與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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