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公職候選人的配偶擔任公務人員,其所為的下列何種行為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不允許?
(A)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
(B)公開為公職候選人助講
(C)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拜票
(D)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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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199), C(188), D(4574), E(0) #858654

詳解 (共 4 筆)

#1307456
D具名不具銜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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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0762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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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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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78687
未解鎖
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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