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受收容人應提起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A)執行異議..-阿摩線上測驗
TheFrog 大一下 (2022/08/30):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8條之2 第1項 | 檢舉 | ||
我應該不是笨蛋(請反面解釋 高二下 (2022/10/10): 受收容人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除提起收容異議外,是否尚得提起其他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之相關救濟程序?內政部移民署(104年1月2日改制前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為暫予收容處分,涉及人身自由之剝奪,鑑於憲法第8 條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之救濟,重在迅速審理終結,如依傳統爭訟程序救濟,恐緩不濟急。行政訴訟法乃於第237條之10以下,明定收容異議相關程序,賦予受收容人或與其具一定親屬關係之人立即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以取代傳統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之程序。收容異議之司法救濟程序,已屬暫予收容處分之即時有效本案終局救濟,並已取代暫予收容處分之傳統爭訟救濟程序,不得再提起撤銷訴訟、確認暫予收容處分違法或無效訴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第4項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之1第8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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