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對於累犯的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B)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
(C)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亦可不加重
(D)如犯重罪,法定刑為有期徒刑,得加重至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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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1), B(10), C(104), D(9), E(0) #567157

詳解 (共 2 筆)

#4397183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2 月 22 日釋字第 775 號解釋,有
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
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
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
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
加重最低本刑。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292897/661783/66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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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47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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