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刑事鑑識人員:犯罪偵查#127742
年份:114年
科目:犯罪偵查學
24 張三(現住於臺北市信義區,戶籍設在新北市板橋區)經在臉書的網頁上廣告連結,加入某投資 LINE 群組,先以面交方式在臺北市大安區,交付新臺幤 200 萬予車手甲(戶籍設於臺北市南港區),復又轉帳予乙(戶籍設在新北市新店區)50 萬,因要求出金而被退群組,其發現被騙而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案,則本案之管轄責任為A,人頭帳戶乙之警詢、移送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之告誡處分書機關為 B,下列何者正確?
(A) A 為信義分局,B 為新店分局
(B) A 為南港分局,B 為信義分局
(C) A 與 B 皆為信義分局
(D) A 為板橋分局,B 為新店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