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名稱:《圖書館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4條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辦理報廢。
24 我國圖書館法第十四條明定「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