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中央與地方警察權限之劃分,下列何者非屬由直轄市立法事項?
(A)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B)關於警察機關設置、裁併之實施事項
(C)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D)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之組設等事項
統計: A(414), B(1972), C(498), D(344), E(0) #641527
詳解 (共 10 筆)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三、關於縣 (市) 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縣 (市) 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
五、其他關於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
(A)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直轄市立法事項、縣市立法事項
(B)關於警察機關設置、裁併之實施事項
中央立法事項
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之實施事項:直轄市立法事項、縣市立法事項
(C)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直轄市立法事項、縣市立法事項
(D)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之組設等事項
直轄市立法事項、縣市立法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6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2項由直轄市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設置。
警察勤務機構:警察勤務區、刑責區、分駐(派出)所、駐在所、交通分(小)隊。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A)
三、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C)
四、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D)
五、其他關於直轄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事項。
警察勤務機構:警察勤務區、刑責區、分駐(派出)所、駐在所、交通分(小)隊。
警察機關:警察分局、離島(連江縣)警察所、警察局。
直轄市長擁有警正1階以下之人事權,縣市長無任何警察人事權。
警佐各階、警正各階、「遴任」人事權在「內政部」、「直轄市政府」。
警監4階以上「遴任」人事權在「內政部」、「行政院」。
(B)關於警察機關設置、裁併之實施事項,為中央立法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3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1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B)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
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列5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5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2項由縣 (市) 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設置。
警察勤務機構:警察勤務區、刑責區、分駐(派出)所、駐在所、交通分(小)隊。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A)
三、關於縣 (市) 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C)
四、關於縣 (市) 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D)
五、其他關於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
勤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