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限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方得實施
(B)蒐集對象僅限於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C)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
(D)第三人於必要時,得行使相關法令賦予警察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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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1), B(1274), C(5458), D(255), E(0) #2019136

詳解 (共 8 筆)

#3968802
比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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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4544

A 警察局長&分局長

C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D 第三人,係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一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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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2907
回覆樓上 法規名稱: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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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3523

(C)每次一年,必要得延長一次=最長總共兩年

沒看清楚就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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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7109

(A)局長或分局長

(B)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5年以上是第11條

(C)1年,可延1次=最長2年

(D)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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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923
(A)僅X限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方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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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0614
僅限跟限插在哪?..後面又沒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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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6711
本題是問第12條第三人,非第11條跟監,B選項是11條的跟監。

第 12 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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