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 9 條之 3,曾任那些職務與位階的官員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A)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行政院相關機關之政務首長或上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與副首長
(B)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上校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與知曉機敏情報人員
(C)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行政院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與知曉機敏情報人員
(D)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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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61), C(84), D(157), E(0) #2782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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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國防、 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 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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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9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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